工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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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2010版)

来源:     阅读次数:1000     发布时间:2010-05-24

  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意外伤害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此计划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或者家属按照本办法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身体伤残以及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支出增加导致的会员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50%(含本数,下同),并且不低于50人。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分为三个不同档次,分别为50元、74元、100元。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62元、93元、124元。

  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列明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

  按照不同档次交纳互助费享受领取互助金的限额详见附表。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时,可以领取下列互助金:

  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同,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最高可以领取180天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因同一次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需连续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3、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最高不超过180天的住院补助互助金。

  因伤情不稳定断续住院治疗,不累计计算住院治疗时间。

  4、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互助保障待遇终止。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符合本条第2、3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前三项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但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会员一次或多次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其伤残互助金、生活补助互助金和住院补助互助金的领取,累计均不得超过与其互助费缴纳档次相对应的最高标准。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身故、残疾或烧伤时,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患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会员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4)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7、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第四条中规定的前三项互助金由会员本人领取。

  第四条中规定的第四项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或会员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的受领人领取。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

  3、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5、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和伤残程度确定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会员、直系亲属必须在1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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