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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荣誉津贴服务指南

来源:     阅读次数:2477     发布时间:2015-12-11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劳模荣誉津贴

事项类型:办理件

办理窗口:成都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工会帮扶救助窗口(西区)

          成都市总工会东郊职工群众惠民服务中心工会帮扶救助窗口(东区)

承诺时限: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即:每年的4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和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分别发放上一季度的津贴。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免费

窗口咨询电话:028—81710325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成都市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职工劳动模范一次性住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工办发[2003]2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须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书或资格证明、身份证、退休证、户口本,填写《成都市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申请审核表》。

第二步:《成都市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申请审核表》中有工作单位的劳模由单位填写审核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劳模由劳模居住地所属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填写审核意见。

第三步:对审定合格的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并颁发《成都市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证》。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书》或资格证明、身份证、退休证、户口簿、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及本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储蓄账户,填写《成都市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申请审核表》。

五、备注

1、对《成都市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职工劳动模范一次性住房补助实施细则》中第五章规定的不符合享受荣誉津贴的劳动模范,将停止发放劳模荣誉津贴。

2、市总工会对享受荣誉津贴的劳动模范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复审。

3、劳动模范身故后其家属应在15天之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成都市总工会,劳动模范身故的次月起终止享受荣誉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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